揮刀把少爺趕出門到現在,也過了五天了。

這五天,他除了一貫的低姿態外,還去請教 "高人"(啊就凱文啦不然還有誰),想盡辦法的跟我溝通。我呢,冷處理;老娘忙得要死,你就自己去推敲反省吧。

氣消了,也整理出自己的心情來。三年多,說長不長,可是說短也不短啊。雖說動了刀子,但是哪有這麼容易說斷就斷的呢。

可是要我就這樣打開大門讓他回家來,我也不肯啊;哪有這麼便宜?現在讓他回家,將來我可是後患無窮。姑息養奸聽過沒?這麼輕易放過他,將來他還會把我當一回事嗎?

所以呢,"一年條約" 就此產生。既然講不聽、罵不動,那好;請自己出去住上一年,嚐嚐 "照顧自己" 的滋味。所有家裡的東西,只要不是他掏錢買的,一件都不准帶走;就算是他買的,若東西是我當初從賓州搬來的,他也不准拿。開玩笑,八百多塊的搬家費,他可是一毛也沒出啊。

然後,條約內容大致如下:

第一:一切自己動手,不准旁人(尤其是白媽)代勞。

第二:小花的監護權由我兩均分;他若是 weekday dad,我就是 weekend mom。

第三:我和他仍然是男女朋友的關係,所以權益和義務照舊,只是各住各的,生活起居自己搞定。我不用期望他來照顧我,他也不用肖想我會幫他做便當。

第四:此條約內容會隨時增減或改變。一年到期,再視情況決定是否 "續約"。

從前我跟他建議這個提案時,他非常的不滿,且強烈反對。雖然他也承認 "每天都提心吊膽的怕挨罵",但是他還是寧可捏著鼻子做小男人(什麼玩意兒嘛)。現在呢,先是被我揮刀追趕,然後又接受了凱文的輔導,也就乖乖貼著耳朵的接受了。

對我來說,這是最後的底線了。若是他撐不了一年,那這傢伙就只好被我淘汰了。要我背他一輩子,我還不如自己逍遙快活,輕鬆自在,吃喝拉撒,簡單多了!要男人,還怕沒有嗎?就算沒有,還有按摩棒可用啊!

而且,當初我跟他一拍即合,他連追都沒追過我咧,就大搖大擺、光著屁股的進門來了。進門來,屁事不懂、囉囉嗦嗦,連買隻湯匙都不能做決定!養了他三年,就算我真把他掃地出門,也對的起他了吧!

所以呢,老娘火大了。你要 "回家" 來?可以,看你自己本事!


然後,白媽聽說了我們要 "take a break",倒是無所謂;只是很理所當然的叫少爺就住回大哥家,過一陣子等我們倆 "休息夠了",再回我家就好了(完全搞不清楚狀況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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